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87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欧阳某某1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