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87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欧阳某某1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