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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江小方与颜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小方,颜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江小方,男,193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小娟,女,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江小方与颜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小方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颜小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小方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215.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颜小娟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方城路14弄2幢一单元401室的房屋,并正在拍卖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拍卖后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3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