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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蓝鲜美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蓝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责人王旭华,行长。被执行人蓝鲜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蓝鲜美银行卡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鲜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共计21411.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蓝鲜美欠农行柳江县支行约24000元(待计)定在2016年5月份前还13000元,余款每个还2000元,直至还清。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元正文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七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