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守保与常州遥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守保,常州遥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982号原告施守保。被告常州遥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今创路与中吴大道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童少青。本院受理原告施守保诉被告常州遥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施守保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遥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守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守保撤回对被告常州遥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祥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