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梦杰与曹新闻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杰,曹新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民初472号原告张梦杰,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曹新闻,男,汉族,1958年7月17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原告张梦杰与被告曹新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耀民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梦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新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梦杰诉称:原告曾多次借款给被告,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所以原告的银行转账目录中一直存有被告个人的银行账号。2016年6月2日,原告欲从自己的账户中将96000元转至其另一账户,因原告该账户末尾四位数字与被告银行账号末尾四位数字类似,在个人网银转账操作时,原告未仔细核对账号不慎将96000元汇入被告上述账号。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及时向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长虹派出所报案,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因故无法及时归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梦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张,拟证明2016年6月2日由原告账户向被告曹新闻账户转账96000元的事实。2、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长虹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一张,拟证明原告误转后便立即向长虹派出所报警。被告曹新闻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原告欲从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9的银行卡中通过个人网银转账将96000元转至其另一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15的银行卡,由于原、被告之间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所以原告的银行转账目录中一直存有被告个人的银行账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为62×××15。因原告该账户末尾四位数字与被告银行账户末尾四位数字类似,在个人网银转账操作时,原告未仔细核对银行账户不慎将96000元汇入被告上述银行账户。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及时向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长虹派出所报案,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因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而无法及时归还原告。2016年6月6日,原告张梦杰以被告曹新闻未归还不当得利款项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误将96000元款项转至被告银行账户中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及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长虹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将96000元误转至被告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确认,该96000元属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新闻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曹新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梦杰不当得利款人民币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曹新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耀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丹无内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