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守勇与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勇,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94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勇,被执行人: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凯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528号刘守勇诉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266元,另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