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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守勇与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勇,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94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勇,被执行人: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凯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528号刘守勇诉浙江汇尔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266元,另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