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莫刚与戴桂莲、毕天印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8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刚,毕天印,戴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851号申请执行人:莫刚,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毕天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戴桂莲,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莫刚与被执行人毕天印、戴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毕天印应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戴桂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戴桂莲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沿江路17号C座702房的房产一套,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3279号】查封,并评估、拍卖中。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3279号】查封,并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8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