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马小菲与赵子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菲,赵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马小菲,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子珍,公民身份号码×××。昭苏县砖厂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2)昭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子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子珍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子珍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马小菲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2)昭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特布审判员李军审判员阿斯哈尔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唐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