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官法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定宝丽达石材有限公司与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宝丽达石材有限公司,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官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宝丽达石材有限公司。住址武定县长冲石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琼梅。被执行人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二环东路665号。法定代表人费邵杰。申请执行人武定宝丽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94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珂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若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