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文奎申请执行刘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奎,刘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奎,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凤祥,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刘文奎申请执行刘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内0602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凤祥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凤祥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