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曹军华与佛山市蓝姆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华,佛山市蓝姆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934号原告曹军华。被告佛山市蓝姆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工业区北区光明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乔海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诉被告佛山市蓝姆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蓝姆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