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部德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德花,赵庆红,刘恒义,靳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部德花,女,生于1981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庆红,女,生于1984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恒义,男,生于1954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靳成亮,男,生于1957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部德花、赵庆红、刘恒义、靳成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庆红名下有小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