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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春贵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582号罪犯桑春贵。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春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桑春贵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主观恶性较大,且寿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如对该犯假释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有影响,未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故对罪犯桑春贵暂不宜假释。因此,对执行机关关于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春贵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