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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梅朋与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朋,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财保32号申请人梅朋,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王玉玲,女,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基于申请人梅朋与被申请人王玉玲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梅朋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鲁×××××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玉玲所有的鲁×××××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