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与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胡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7694-8。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炮铺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8633-7。法定代表人:张林,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紫峰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6123-0。上诉人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49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自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才被执行监视居住以来,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为更好的了解该企业实际情况,兼顾债权人利益、企业重组发展、职工利益等多方面社会因素,以期达到金融环境稳定有序、企业平稳过度、员工安心工作等理想效果,该案应由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因合同履行提起的诉讼,由贷款人(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鉴于合同中的贷款人(债权人)即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故根据以上协议管辖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依法应从其约定,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既非法定管辖事由,也不能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阳审判员 项 民审判员 许汝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