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卢胜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3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胜祥,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高,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