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乔XX与张XX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乔XX被执行人张XX乔德营申请张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XX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马 彪执行员 孙建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