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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伟伟、李某甲贷款诈骗、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伟,李某甲,董某甲,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伟,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董朝卿,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12月2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董福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甲,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2014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上某,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伟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董某甲、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伟及其辩护人董朝卿、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董福振、被告人董某甲、上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伟伟、刘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使用伪造的河南金堂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抵押,向朱某甲借款20万元,后因朱某甲发现房产手续系伪造,周伟伟未得逞。2、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周伟伟以贩卖铝矿石需要资金为由,使用虚假的义马市万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虚假的义马市万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虚假的与刘某甲签订的铝矿石购销合同,以购车人为周伟伟的路虎车购买手续和已于张帅签订买卖协议的房产(该房产以周伟伟妻子张某乙名字购买,后因欠张某甲50万元无力归还周伟伟将此房产卖给张某甲顶帐)、虚假的崔某与杨某房屋转让协议、虚假的李某乙与董某丙房屋转让协议担保,骗取渑池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贷款100万元,后被告人周伟伟将这100万元用于还账及赌博,给国家银行造成重大损失。3、2015年5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周伟伟和李某甲联系,虚构豫M×××××白色北京现代朗动轿车系自己妻子姐夫所有、需要抵押的事实,让李某甲找人为其抵押现金4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周伟伟系公安机关上网逃犯、且该车车主不到场、没有行车证等车辆手续的情况下仍联系被告人董某甲将该车低价抵押给上某,被告人上某在该车车主不在场,没有见到任何车辆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该车以4万元的低价抵下,同时付给董某甲现金17800元,后李某甲、董某甲将车辆抵押款17800元交给周伟伟。案发后,李某甲将17800元现金通过董某甲交到渑池县公安局。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M×××××北京现代牌BH7161HAY轿车价值112151元。为支持上述指控,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证人朱某乙、董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甲、韩某等人的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伟伟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312151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董某甲明知涉案机动车没有证件手续而予以居间介绍抵押,被告人上某明知涉案机动车无证件手续而予以抵押,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伟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伟伟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周伟伟辩称指控诈骗朱某甲一场是犯罪中止;自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指控诈骗侯某甲一场不构成诈骗罪。除上述辩解意见外,其辩护人还提出指控诈骗朱某甲一场周伟伟不构成犯罪;周伟伟向银行贷款时提供的部分资产是真实的,指控周伟伟将贷款用于赌博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指控书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且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董某甲、上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且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贷款诈骗事实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周伟伟虚构采购铝矿石需要资金的事由,使用虚假的义马市万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历公司”)授权委托书,虚假的万历公司与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采购合同,与刘某甲签订的虚假的铝矿石购销合同,已抵押给张某甲的渑池县汇金广场房产,虚假的担保人杨某与崔某、担保人董某丙与李某乙房屋转让协议等虚构贷款手续,骗取渑池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渑池县农商行”)城关支行贷款100万元。后周伟伟将用于贷款提供的个人资产汇金广场房子、路虎车等擅自处理,并将骗取银行的贷款用于还账、个人消费等。经银行多次催要,周伟伟除支付少量本息外,拒不偿还。截止案发,周伟伟共结欠本金960600元、利息74668.8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过程。(2)渑池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清单等证明:2015年9月22日对周伟伟黄花饲料公司家属院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万历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3)万历公司证明、朱某丙个人印章证明:自2010年7月公司成立使用的印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有税务登记编号。(4)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万历公司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房产手续,房屋转让协议、催收通知书等证明:2013年4月周伟伟在渑池县农商行城关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时提供的贷款用途合同、个人产权证明、担保人财产等及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5)借条复印件证明:周伟伟2013年7月5日借朱某甲300万元。(6)陈村派出所出具的朱某甲与周伟伟的谈话录音情况说明证明:周伟伟参与网络赌博。(7)渑池县农商行城关支行情况说明证明:截止案发周伟伟结欠本金及利息等情况。(8)民事判决等证明:2013年8月经周伟伟介绍赵某(韩某妻子)将100万存入朱某甲指定账户,形成借贷关系,后法院判令朱某甲还赵某该款。2、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明:万历公司从2010年下半年已不再对外经营。周伟伟与我有点亲戚,他在2008年至2010年前半年在万历公司打过工,之后与公司没任何关系。2013年2月1日万历公司没有与汇源公司签订过负责人为周伟伟的采购合同,上面盖的万历公司合同专用章是假的。2013年3月10日我没有以万历公司名义与周伟伟签过授权委托书,让我看到的授权委托书上盖的“朱某丙”印章不是我本人的、盖的万历公司公章也是假的,且签订委托书时必须由我本人签名确认。我与周伟伟没有经济纠纷,他是无业青年。(2)证人周某乙同的证言证明:前有三、四年,周伟伟跟他舅舅姓朱的干时,在我平顶山鲁山的破碎厂加工过铝矿石,当时他父亲帮他看矿石。最近几年我们没有业务往来。(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周伟伟是我表姐家女婿。2011年初我从事贩铝石生意,当时周伟伟给我打工,我每月给他开工资,安排他在鲁山县替我卖矿石等,矿石款由他负责向周某乙同结算。到2012年底铝石款帐不好要,我就不再做了。经算帐,周伟伟说周某乙同等人欠有铝石款没付清,我就让他给我打了一张300万元的借条。周伟伟自己没资金,他从未在鲁山独立经营过铝石。后来我向他要欠款,他说在网上赌博输了,还在我担保公司办公室用电脑当场演示如何在网上赌博。周伟伟跟我干那段时间表现不错,上千万资金从他手中过也没出过问题,后任何人都骗,我认为纯粹是赌博害了他。(4)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证明:周伟伟贷款100万元时让我担保,他让我��了一份与李某乙的房屋转让协议,协议是假的。(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我不认识杨某。以我名义与杨某签的房屋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周伟伟以汇金广场一处房产(以其妻张某乙名义购买)抵押向我借款50万。同年10月他说没钱还,同意我将该房产变卖,并变更到我名下。(7)证人张某乙(周伟伟妻子)的证言证明:周伟伟2013年5月29日从渑池农商行贷款100万时相关手续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贷款申请书上注明的个人房产、车辆等资产情况:2013年10月汇金广场房子给张某甲顶账了,并变更购房合同;2013年底周伟伟卖了路某车。2014年春节后周伟伟把帕萨特车卖了还帐。周伟伟总说他在经营铝石,具体情况我不知道。(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我与周伟伟同村,2011年底��2012年秋我给他当过一段司机,我们没在一起做过生意,我没和他贩过铝石。2013年4月10日我俩签的铝矿石购销合同上字是他让我签的,我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后我不同意他把100万元打到我卡上,他说合同上是我的名,打到别的帐户不行,我问啥合同,他不说,款打我帐户上后他把钱取走。3、被害人韩某(渑池县农商行城关支行行长)、李某丙(信贷员)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周伟伟是渑池县农商行城关支行的一个客户。2013年4月3日周伟伟申请贷款100万,用途是需从湖北购买铝矿石,并提供了个人资产汇金广场住房一套、路某车等;杨某、董某丙两个担保人;刘某甲与周伟伟的铝矿石购销合同等,交给李某丙。经李某丙核实相关材料后2013年5月29日向周伟伟发放100万贷款,期限一年,月息九厘,到期后周伟伟一直不还。经核实发现周伟伟申请贷款时提供的铝矿石购销合同是虚假的;担保人杨某、董某丙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也是伪造的;周伟伟个人资产基本被别人控制。听周伟伟说他沾了网络赌博,家产已输光,且欠很多外债,没能力归还。银行方面找不到杨某,董某乙峰说不管。2013年元月韩某向周伟伟借过45万,但至2013年2月初已还清,并收回借条。4、被告人周伟伟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书写的事情经过证明:2009年我到我媳妇表舅朱某丙的万历公司工作。2012年12月韩某借我钱顶任务,后一直没还。2013年4、5月份,我在韩某安排下以采购铝石名义在渑池县农商行城关支行贷款100万元,当时提供有路某等车辆手续,汇金广场等房产手续,以前的万历公司委托书和万历公司与有色汇源签订的矿石购销合同、我与刘某甲签订的铝矿石购销合同等。这笔贷款贷出后杨某用了10万,还有45万我还了韩某拿我顶任务的钱,其余用于贩铝石。后因用钱我把路虎车、汇金广场房子处理了,我总共付一年息,本金未还。周某乙同说2012年后没再和我做过铝石生意不对,我和刘某乙签订的铝矿石购销合同是真的。2013年8月我急用钱还账,就介绍韩某往朱某甲处放100万挣高息,这钱我取出用于还账,对韩某说钱已存到朱某甲的担保公司,当时韩某让打了借条,后韩某催时我凑了20余万元还他。我没有参与网络赌博。另外2013年找我要账的人太多,我没钱还,就以还银行钱、做生意为由找朱某甲先后借他了二、三百万,这些钱都用于日常开销、还账了。二、诈骗事实1、2014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伟伟、刘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使用伪造的河南金堂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抵押,向朱某甲借款20万元,后因朱某甲发现房产手续等系伪造,周伟伟未得逞。上述事实,有书证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涉案伪造的购房合同、收据,渑池县公安局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刘某甲、朱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周伟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周伟伟和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虚构自己妻子的姐夫有一辆现代朗动轿车需要抵押的事实,让李某甲找人为其抵押现金4万元。后周伟伟从侯某甲处以用车为由骗得豫M×××××北京现代轿车(实际车主系侯某甲姐姐侯某乙)。李某甲在明知周伟伟系公安机关上网逃犯、且该车车主不到场、没有行车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仍联系、安排被告人董某甲将该车低价抵押给被告人上某,上某在该车车主不在场,未见到任何车辆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该车以4万元低价抵下,并付给董某甲现金17800元,后李某甲、董��甲将车辆抵押款17800元交给周伟伟。次日候宾宾报案,被告人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上某处扣押涉案现代朗动轿车,后发还侯某甲。周伟伟、李某甲均系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甲安排董某甲退还上某17800元。经鉴定,豫M×××××现代轿车价值112151元。上述事实,有书证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领条,情况说明,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周伟伟、李某甲、董某甲、上某的供述与辩解,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周伟伟与董某甲的谈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被告人周伟伟、董某甲、李某甲、上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综合证据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亦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周伟伟所提自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朱某甲一场是犯罪中止;诈骗侯某甲一场不构成诈骗罪及其辩护人又提出指控诈骗朱某甲一场不构成犯罪;周伟伟向银行贷款时提供的部分资产是真实的等辩解与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评判如下:1、关于贷款诈骗中周伟伟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在案贷款材料、万历公司证明、证人董某丙、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伟伟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进而证明周伟伟从银行申请、领取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人财产证明及恶意处置担保资产等事实存在,且周伟伟对此是明知的;韩某、李某丙的陈述、报案材料、证人朱某甲等人的证言、周伟伟书写的事情经过、谈话录音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明周伟伟贷款前后已无实际还款能力,并将诈骗款项用于还账、消费等个人使用、支配,无证据表明贷款到期后周伟伟有按期还款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表现,因此,足以认定周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对贷款的所有权及金融秩序,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周伟伟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2、指控诈骗朱某甲一场,并非被告人周伟伟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周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房产担保,在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过程中被被害人及时发现并报案案发,致其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3、诈骗侯某甲一场,李某甲、董某甲证明周伟伟称车辆系其亲戚所有,并让自己找人抵押贷款,且没有相关手续,周伟伟当时欠很多账,上某、周伟伟的供述与侯某甲陈述等证据亦能够予以印证,足以证明周伟伟事先已形成犯意,后虚构��实、诈骗他人财产的事实存在,该辩解亦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周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朱某甲现金20万元,伙同刘某甲诈骗他人车辆价值1121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董某甲明知涉案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而介绍抵押,被告人上某明知涉案机动车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予以抵押,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伟伟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诈骗朱某甲一场,周伟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伟伟实施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数额巨大的同一量刑幅度,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被告人上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董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诈骗侯某甲一场,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伟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三、被告人董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四、被告人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周伟伟退赔被害单位渑池县农商行城关支行96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员左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