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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雪娜与沅陵县澳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勤,龚德字,刘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勤,女,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德字,男,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刘跃兴,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余勤与被上诉人龚德字及原审被告刘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余勤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余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勤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双方按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履行。上诉人余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雄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张 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