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306号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恒波,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南8街坊建业银座1号楼8层01号。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少儒,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灵宝市北区工业园区振兴路西侧3幢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波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