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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书国与刘德才、盐城市旭东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书国,刘德才,盐城市旭东快递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669号原告沈书国。委托代理人浦玉方。被告刘德才。被告盐城市旭东快递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盐南新村四区12幢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沈书国与被告刘德才、盐城市旭东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沈书国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书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书国负担。审判员 陆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白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