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成刚与重庆市上华家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刚,重庆市上华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649号原告:张成刚,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上华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仁和路。法定代表人:赖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刚与被告重庆市上华家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900元,实际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成刚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太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