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2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晓磊与付强、胡迎春、傅腾云、蒋宁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磊,付强,胡迎春,傅腾云,蒋宁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晓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付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胡迎春,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傅腾云,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蒋宁香,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胡迎春所有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迎春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通济名仕阁*幢****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