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向路34号7幢102。法定代表人:钱扬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委托代理人:高峰。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春英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