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永彪与被告肖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彪,肖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民初643号原告:龚永彪,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建新,湖南周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鹏,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代表人:陈洁,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方,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龚永彪与被告肖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臧华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永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新、被告肖鹏、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永彪诉称:2015年8月8日,被告肖鹏驾驶湘H*****小型客车,从汉寿县X207线蒋家嘴镇仙峰山村路段东侧倒车进入该道路时,与沿该道路由南往北行驶的龚永彪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案外人彭桂元)相刮擦,造成原告和彭桂元受伤及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肖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南方骨伤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未构成伤残,住院时间143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因神经损伤需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和康复治疗,建议出院后全休2个月,恢复期治疗费约需30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住院2周,设陪护1人,其费用约需8000元。被告肖鹏所有的湘H*****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扣除被告肖鹏已支付的18500元外,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895.29元(原告的总损失为137395.29元,其中医疗费43534.29元、误工费28861元、护理费3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50元、营养费1015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800元)。原告龚永彪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机动车驾驶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龚永彪具备驾驶资格;2、行驶证、驾驶证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肖鹏具有驾驶资格;湘H9Z0**小型普通轿车具有行驶证的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用以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被告肖鹏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4、保单2份,用以证明湘H*****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5、证明1份、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及收入状况,用以证明原告在外务工,护理人的收入情况;6、病历资料记录15页、医疗费票据2张,用以证明原告因受伤住院情况、伤情、支付医疗费的情况;7、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未构成伤残,住院时间143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因神经损伤需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和康复治疗,建议出院后全休2个月,恢复期治疗费约需30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住院2周,设陪护1人,其费用约需8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1000元。被告肖鹏辩称:肇事车辆湘H*****小型客车已在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肖鹏已为原告垫付18500元,该款应由原告或人保财险汉寿公司返还给被告肖鹏。被告肖鹏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辩称:原告的医药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非交通事故用药部分;原告的部分诉求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1组证据材料即鉴定意见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医疗费自付部分为8345.18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第1、2、3、4、7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当事人质证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5组证据,被告肖鹏、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对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虽提供了护理人员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护理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护理人员请假单,但护理人员请假175天,只出具请假第一个月的扣发工资证明,且该工资发放单上经办人与用工单位关系不明,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6组证据及被告人保财险汉寿支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被告人保财险汉寿支公司申请对医疗费中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用药部分、非交通事故用药、药品及检查的自费部分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对其非医保用药药品及检查的自费部分的申请不予准许,仅准许对非交通事故用药进行鉴定,但根据其所委托制作的鉴定意见,未表明医疗费中包含非交通事故用药,故对原告提交的第6组证据中在益阳南方骨科医院的医药费用予以采信,对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因无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予以佐证,不予采信。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提交的1组证据因鉴定程序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被告肖鹏驾驶湘H9Z0**小型普通轿车,从汉寿县X207线蒋家嘴镇仙峰山村路段东侧倒车进入该道路时,与沿该道路由南往北行驶的龚永彪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案外人彭桂元)相刮擦,造成原告和彭桂元受伤及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肖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南方骨伤医院抢救治疗143天,花费医疗费43446.29元。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未构成伤残,住院时间143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因神经损伤需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和康复治疗,建议出院后全休2个月,恢复期治疗费约需30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住院2周,设陪护1人,其费用约需8000元。被告肖鹏所有的湘H9Z0**小型普通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被告肖鹏垫付原告医疗费18500元。另查明: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以在外务工为生。2015年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91元,2015年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191元。又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申请对原告的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非交通事故用药和药品及检查的自费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对非医保用药和药品及检查的自费部分的申请不予准许,对非交通事故用药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并组织原、被告协商鉴定机构为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但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协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自行委托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的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非交通事故用药和药品及检查的自费部分。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用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非交通事故用药和药品及检查的自费部分,但未提交非交通事故用药的证据,且提交的反映原告龚永彪医疗费中应自付部分为8345.18元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即使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原告医疗费中含有非医保用药、非交通事故用药和药品及检查的自费部分的证据,依法亦不应支持。理由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设立目的就是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且保险合同不仅仅涉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还涉及受害人利益,对医疗费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及交通事故诊疗指南的标准核减,既减少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对受害人显失公平,且医疗机构用药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需要自主开支,受害人及投保人不能进行有效控制和审核。虽然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医疗费用核减的事项,但该条款约定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在保险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对保险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对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的该辩称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原告损失的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43446.29元;2、后续治疗费11000元(3000元+8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150元,根据2016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省内及其他省份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300元(143元/天100天),原告仅起诉715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4、营养费鉴定意见中未涉及,根据医嘱“加强营养,促进恢复”,本院酌定4500元(50元/天90天);5、误工费18543.69元。原告仅提交在外务工的证据,未提交其固定收入情况的证据,也未提交其工作行业的证据,本院酌情按照2015年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91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8543.69元[31191元÷365天(143+60+14)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6、护理费11751.45元。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无护理期间扣发工资证明,无证据证明工资单经手人与护理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予认可。本院按照2015年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11751.45元[4491元/月÷30天/月(143+14)天50%];7、交通费500元。虽原告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原告住院需实际花费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8、鉴定费1000元。原告龚永彪以上损失共计97891.43元,其中医疗费用项目损失66096.29元,死亡、伤残项目损失30795.14元,鉴定费损失1000元。原告未提交构成伤残等级和造成财产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具体损失的承担。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的损伤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应与另案受害人按照各自损失所占总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的损失为66096.29元,占总损失的55.7077%[66096.29÷(52552.01+66096.29)](另一方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为52552.01元),伤残赔偿项目的损失为30795.14元,另一受害人伤残赔偿项目的损失为67825.87元,原告与案外另一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项目的损失合计98621.01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部分的责任限额。故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为36365.91元(1000055.7077%+30795.14)。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61525.52元(66096.29-5570.77+1000),因被告肖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湘H9Z0**小型普通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该赔偿责任应由人保财险汉寿公司依商业三者险合同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0525.52元,原告的鉴定费损失1000元由被告肖鹏承担。故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应赔偿原告龚永彪各项损失96891.43元(37365.91+60525.52),被告肖鹏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元。被告肖鹏已支付给原告18500元,超出部分17500元原告应予返还,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原告应返还给被告肖鹏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中直接返还给被告肖鹏。综上,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应支付被告肖鹏17500元,应赔偿原告龚永彪各项损失79391.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龚永彪各项损失79391.43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肖鹏现金17500元;三、驳回原告龚永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龚永彪负担438元,被告肖鹏负担10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华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0页共1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