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0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唐敏生、慈溪市附海小杰小吃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敏生,慈溪市附海小杰小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敏生,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附海小杰小吃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新塘路***号。经营者:邓邦汉(慈溪市附海小杰小吃店业主),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1005号唐敏生与慈溪市附海小杰小吃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已经履行了24200元,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唐敏生尚有105800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