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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振平与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平,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平。被执行人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鳌山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张敦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平与被执行人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