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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王继军、邵永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王继军,邵永琴,白彩花,陈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19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王继军,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邵永琴,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白彩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陈刚,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继军、邵永琴、白彩花、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9638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以银行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继军、邵永琴、白彩花、陈刚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九十九万六千三百八十元六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