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吉良与刘用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良,刘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146号申请人:王吉良,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东风街道。被执行人:刘用国,男,1945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双城市双城镇和平街三委二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红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3月05日前履行(2010)新红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刘用国居住双城市双城镇和平街三委二组并且财产所在地也在双城市辖区,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委托黑龙江省双城市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兆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