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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小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20-2号张小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冀F880**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没收的车辆冀F880**已拍卖,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军审判员  朱英锋审判员  肖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