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小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20-2号张小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冀F880**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没收的车辆冀F880**已拍卖,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军审判员 朱英锋审判员 肖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