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耿亚辉,王新玲,崔晓东,张会祥,张瑞文,刘志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亚辉,王新玲,崔晓冬,张会祥,张瑞文,刘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47号被执行人耿亚辉。被执行人王新玲。被执行人崔晓冬。被执行人张会祥。被执行人张瑞文。被执行人刘志娟。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耿亚辉、王新玲、崔晓冬、张会祥、张瑞文、刘志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四万元、五千元、五千元、五千元、六千元、五���元,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