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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耿亚辉,王新玲,崔晓东,张会祥,张瑞文,刘志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亚辉,王新玲,崔晓冬,张会祥,张瑞文,刘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47号被执行人耿亚辉。被执行人王新玲。被执行人崔晓冬。被执行人张会祥。被执行人张瑞文。被执行人刘志娟。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耿亚辉、王新玲、崔晓冬、张会祥、张瑞文、刘志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四万元、五千元、五千元、五千元、六千元、五���元,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