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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203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