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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经营。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辩护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金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李祥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赚取开票费,从山东中石大胜华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公司”)给东营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累计虚开出税额38434.6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京泰公司用于抵扣税款。二、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赚取开票费,从胜华公司给东营安诺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捷公司”)和东营市奥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顺公司”)累计虚开税额为63617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安诺捷公司和奥顺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某具备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赚取开票费,从胜华公司给京泰公司累计虚开出税额38434.6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京泰公司用于抵扣税款。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赚取开票费,从胜华公司给安诺捷公司和奥顺公司累计虚开税额为63617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安诺捷公司和奥顺公司用于抵扣税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二张证实,2014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处扣押了一张卡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2、书证①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企业变更情况、股东名录证实了京泰公司、安诺捷公司、奥顺公司的基本情况。②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证实,2014年4月15日、7月27日,胜华公司向京泰公司出具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4521元,税额共计38434.6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标明税款已抵扣。③中国农业银行挂失手续、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了郑文霞银行账户、刘红卫银行账户、京泰公司银行账户、胜华公司银行账户、安诺捷公司银行账户、奥顺公司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情况。④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宗、信息统计表证实,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胜华公司共计向安诺捷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3442616.6元,税额500209.23元;2013年11月27日,胜华公司向奥顺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935748元,税额135963.3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标明税款已抵扣。3、证人证言①证人何某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他找到史口镇一个姓刘的男子(指刘某),称自己没有购买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平衡京泰公司进项,他便雇佣姓刘男子的罐车去胜华公司拉了两车柴油,并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姓刘的男子称能弄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每吨要给其280元,他之后需要平衡京泰公司进销项时便让姓刘的男子帮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证人李某证实,他为了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找小刘(指刘某)帮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刘帮他在海科化工、胜华公司、神驰化工开过十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按照票面金额4%-4.5%的点数给小刘开票费。他让小刘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是安诺捷公司和奥顺公司。③证人程某证实,她不认识刘某,也不知道京泰公司,2014年7月27日开给京泰公司金额为167109.0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她开具的。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辨认,被告人刘某即为其材料中所指的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刘”。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供称,2013年,何某购买了京泰加油站后,让他给其虚开一些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到胜华公司、海科化工、神驰化工给何某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在胜华公司虚开了二三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按照给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柴油的吨数收取好处费,一般按照每吨270元或280元收费。胜华公司、海科化工和神驰化工不知道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他跟何某要了一份京泰公司的委托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以何某的京泰公司名义去开票,然后用自己的油罐车充当京泰公司的车将柴油拉走自己卖掉。他还帮安诺捷公司和奥顺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到胜华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增值税票额3%左右收取好处费。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查明: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被告人刘某抓获。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掌握的为京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为安诺捷公司、奥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相比受票企业让别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作用小,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自首”的辩护观点,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能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证,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珊珊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清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