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淑敏与曲轶、刘文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轶,郭淑敏,刘文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刘丹,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淑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李雅清,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文展,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审原告郭淑敏诉原审被告曲轶、原审第三人刘文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曲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曲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曲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045元,由上诉人曲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风波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