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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桂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春雷,王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付春雷,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桂云,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翁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桂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帐号,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桂云不承担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桂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yyyyy、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