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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14号罪犯夏雷,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我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00元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