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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庆钰、赵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赵庆钰,赵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633号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柴应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成伟,公司职工。被告赵庆钰,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庆丰,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钰、赵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庆钰、赵庆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