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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江生与汤导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86号申请人朱江生与被执行人汤导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杭富调确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江生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0元,另应支付本案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导根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证券信息。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汤导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导根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0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