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远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远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烟台市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催00002号申请人陕西远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48号工业品市场5排9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进发,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申报人烟台市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155号12E。法定代表人盖永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婧,女,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申请人陕西远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因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号码为316000512078xxxx、票面金额为xxxx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出票人为西安元创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791000001012********xx、付款行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陕西远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账号为7080115800********,开户行为中行东大街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7月5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烟台市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并出示了该票据,本院亦通知申请人陕西远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该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远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王 弘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安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