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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刑初3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被告人季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8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蔚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季某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城市小区二期门前路段时,与停在机动车道内金某(醉酒)驾驶的大丰(电动)xxx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季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1毫克。2014年12月30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8日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金某蛛网膜下腔出血伤后双侧瞳孔不等大、神智模糊,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金某膀胱破裂行“膀胱破裂修补”术,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金某右额部至眉弓处见9.0CM疤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金某肠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金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金某左侧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季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季某已赔偿部分医疗费,但尚未与被害人金某达成赔偿协议。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季某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约13万元的赔偿款,并愿意继续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季某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城市小区二期门前路段时,与停在机动车道内金某(醉酒)驾驶的大丰(电动)xxx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季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1毫克。2014年12月30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8日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金某蛛网膜下腔出血伤后双侧瞳孔不等大、神智模糊,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金某膀胱破裂行“膀胱破裂修补”术,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金某右额部至眉弓处见9.0CM疤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金某肠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金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金某左侧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季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季某已赔偿部分医疗费,但尚未与被害人金某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告知被害人金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金某表示如与被告人季某协商不成,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黄某、何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被告人季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检验意见书、物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虽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已赔偿被害人金某大部分医疗费用,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金某剩余损失亦可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告人季某及其驾驶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继续主张。综合被告人季某的犯罪情节,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季某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翔宇人民陪审员  吴红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莹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