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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明荣与刘莉洁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荣,刘莉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财保10号申请人孙明荣,女,汉族,医生。被申请人刘莉洁,女,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孙明荣与被申请人刘莉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林口镇XX小区X号楼负XXX室、档案号03XXX8、面积XX.66平方米的楼房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王国辉以其所有的林口镇字第201XXX08号、建筑面积XX.55平方米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莉洁名下位于林口镇XX小区X号楼负XXX室、档案号03XXX8、面积XX.66平方米的楼房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二、将案外人王国辉所有的林口镇字第201XXXX08号、建筑面积XX.5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