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轩与天津世纪座标广告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轩,天津世纪座标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179号原告孙轩,委托代理人程钰文,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世纪座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太平洋村1-136。法定代表人陈幼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双双,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月,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轩诉被告天津世纪座标广告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金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