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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蓝天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蓝天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北京市蓝天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经营者田静,女,1962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冯福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民,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段清新,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蓝天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