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史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9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立,绰号“雪梅”,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上午和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史立在其租住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南路实验小学对面一出租屋601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夏勇军、彭小飞、夏延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3月18日下午史立参与吸食毒品。同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曲江区马坝镇府前南路实验小学附近抓获史立,随后对其租住的位于曲江区马坝镇府前南路实验小学对面一出租屋601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彭小飞、夏延海,另一名吸毒人员夏勇军从房间窗户逃脱,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经检测,史立、夏延海、彭小飞均对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夏某海、彭某飞、陈某英的证言,被告人史立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立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