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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邓永合与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合,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青亮,周文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404号之一原告邓永合。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东段黄对河村00212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郭士宽,经理。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信路15号B座806室。法定代表人庞广生,经理。被告山东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府前巷1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寿,总经理。被告徐青亮。被告周文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合与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青亮、周文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李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李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李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