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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汉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邵会东与史洪军、韩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东,史洪军,韩振海,韩振杨,邵会东,史洪军,韩振海,韩振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128号原告邵会东,男,48岁,1967年11月3日,地址:唐山市,被告史洪军,男,地址:唐山市,被告韩振海,男,地址:唐山市,被告韩振杨,男,地址:唐山市,本院在审理邵会东史洪军、韩振海、韩振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会东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邵会东3200元,原、被告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解,原告邵会东不再以此事向三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该撤诉协议已经生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会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伯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