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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柴淑霞与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淑霞,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柴淑霞。被执行人刁建平。申请执行人柴淑霞与被执行人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