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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双滦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华与被告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卿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双滦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庆华。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铁。被告卿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与被告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庆华承担。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