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双滦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华与被告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卿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双滦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庆华。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铁。被告卿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与被告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庆华承担。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