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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作军申请执行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喜海、刘敏秀、王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作军,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喜海,刘敏秀,王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87号申请执行人赵作军被执行人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喜海被执行人刘敏秀被执行人王玉娇赵作军与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喜海、刘敏秀、王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喜海名下的车辆现无法查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庞天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