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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53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冉某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