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53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冉某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源:百度“”